福州新区两岸融合社区租赁住房受理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3-11-30 16:03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榕就业创业台胞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21〕71号)和《福州新区打造两岸融合社区的建议方案》有关精神,现就在福州新区就业创业或交流合作的台胞申请两岸融合社区住房事宜,制定本实施细则如下:

一、受理对象

(一)长期租赁

在福州新区就业创业的台胞,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在福州新区(含长乐参照直管区)有稳定工作,与所服务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在福州新区自主创业,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2.取得属地台胞居民居住证(在有效期内);

3.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福州新区直管区长乐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4. 申请人需提供属地职工养老保险缴交记录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个人创业或以团队形式创业者提供属地完税证明等材料。

租赁住房以个人或家庭(含单人户)为单位申请,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只需一方申报。“无自有住房”指申请家庭(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福州新区直管区长乐区域无自有住房,且在申请前2年内在上述区域内无房屋权属转移行为。申请家庭购买的SOHO公寓等,如不动产权证的注记具备居住功能的,可认定为住房(住宅)。

符合两岸融合社区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若已租住公有住房,可以申请两岸融合社区租赁住房,但应提供签订台胞租赁住房合同前退出所租住公有住房、租赁住房的书面承诺。

(二)短期免费住宿(30日以内)

来新区开展交流访问、业务指导等活动的台胞,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受福州新区(含长乐参照直管区)范围内企业、高校等用人单位邀请的人才;

2.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具有博士学位或助理教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具有台湾地区技术士甲级等级证书的台湾地区技能人才;

4.在新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二、审核流程

(一)长期租赁

1.受理

申请两岸融合社区租赁住房为常态化受理,申请人向属地台港澳办提交申报材料(具体材料详见附件1)。

申请人数3人及以上的企业、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原则上由企业、基地汇总本单位所吸纳就业创业的台胞所需提供的各项材料,集中向属地台港澳办提交申请。

2.初审及复核

属地台港澳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予以驳回;对初审合格的,联合属地人社局、属地不动产交易中心等部门进行复核。

3.公示

复核通过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转新投海瑜公司提供房源保障。

4.配套补贴发放

(1)补贴标准

依据福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2023年第15次联席会议确定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

(2)对象范围

符合上述条件并租住在两岸融合社区租赁住房的台胞,夫妻双方均符合交通补助条件的,可同时享受交通补助;夫妻双方均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原则,可由层次较高的一方申请,不得重复享受租赁补贴。

(3)申办程序

①申请。每年4月、10月受理,由属地台港澳办牵头开展,新投海瑜公司配合收集相关材料:

a.福州新区两岸融合社区人员租住情况证明1份;

b. 由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在岗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②复审。由属地台港澳办复审相关材料后,向属地人社局提交以下材料:

a. 申请福州新区两岸融合社区配套补贴的报告1份;

b.福州新区两岸融合社区租赁补贴人员花名册1份;

c.福州新区两岸融合社区交通补助人员花名册1份。

③发放。属地人社局根据属地台港澳办提交的材料,分别向福州新区管委会、属地政府申请核拨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社保卡账户。

④在长乐区企业工作的申请人如符合《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支持高校毕业生来航就业创业的十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长人社就〔2023〕4号)中的新引进人才租赁补贴条件,可直接按规定向长乐区人社局申请新引进人才租赁补贴,新引进人才租赁和两岸融合社区租赁补贴按同类型优惠“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短期免费住宿

1.受理

申请两岸融合社区短期免费住宿为常态化受理,原则上由企业、高校等邀请单位向属地台港澳办提交申报材料(具体材料详见附件1)。

2.审核

属地台港澳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予以驳回;对审核合格的,转新投海瑜公司提供房源保障。

3.结算

(1)申请。每年4月、10月受理,由属地台港澳办牵头开展,新投海瑜公司配合提供人才短期免费住宿情况。

(2)兑现。属地台港澳办向福州新区管委会申请核拨短期免费住宿费用资金,并将资金拨付至新投海瑜公司账户。

三、保障方式

申请房源为福州新区两岸融合社区租赁住房(即滨海新城租赁三期新投汀兰雅郡),共有45-105平方米5种房源供入住人员自主选择。

四、配租管理

两岸融合社区租赁住房市场租金均价27元/吭(以每年最新评估价格为准)。

由新投海瑜公司组织实物配租完成后,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2年。原租住其他公有住房的,还应提供其他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或租赁管理部门开具的书面退房证明后方可签订租房合同。合同期届满,承租人要求续租的,需在合同期满一个月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机构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并重新签订合同。

五、租后监管

(一)使用管理。租赁住房只能由符合条件的台胞自住,承租人不得违规转租转借或无故长期空置。新投海瑜公司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有关使用管理规定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州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20〕49号)等有关政策执行;如有违法违规使用的,由新投海瑜公司报属地台港澳办和福州新区党群工作部同意后,根据合同规定进行清退。退出或腾退的租赁住房,由新投海瑜公司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入住。

(二)维护管理。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新投海瑜公司缴交租金、押金和物业服务费。新投海瑜公司负责做好两岸融合社区日常管理、设备维护维修和相关配套服务,提高小区居住品质。

(三)复核资格。租住租赁住房严格按照租赁合同执行,每年定期由属地台港澳办牵头,对入住台胞资格进行复核。

(四)退出管理。对入住人主动申报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购买住房的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起算),给予承租人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过渡期,在搬迁过渡期内,承租人可继续享受租赁补贴及交通补助,过渡期满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和交通补助。若承租人未主动申报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自违反承租条件之日起,不予发放租赁补贴与交通补助。对按规定要求收回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出的,由长乐区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六、其他事项

(一)福州新区指800平方公里初期规划区范围。

(二)福州新区范围内的港澳同胞参照执行。

(三)申请人放弃选房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资格。参加选房后又放弃已选住房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四)对有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形的申请人,其申请资格自动丧失,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两岸融合社区租赁住房。

(五)在受理和审核租赁补贴和交通补助期间,经核实申请人离职但仍在福州新区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可继续向现用人单位所属地申请租赁补贴和交通补助;经核实申请人离职并离开福州新区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和交通补助。

(六)本细则在发布后执行,配套补助享受时间不超过24个月,申请补助时间截至2025年12月31 日,由新区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由属地台港澳办、属地人社局承担具体执行中的解释工作。本细则与上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有冲突的,以上级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来源: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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