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2023—2025年)的通知
时间:2023-11-28 15:39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2023—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

(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坚持“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行动纲要》,打造丝路海港城,进一步实施我市“南集北散”港口发展战略,促进福州港口吞吐量增长,推动福州港高质量发展超越,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支持发展国际集装箱枢纽港

(一)集装箱航线巩固发展补贴

1.新增国际航线补贴

对当年度每新增一条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且连续稳定运营满一年的,给予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一次性补贴300万元。

针对欧美等重要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上报市政府专题研究,给予特殊扶持政策。

2.新增台湾航线补贴

对当年度每新增一条至台湾的集装箱班轮航线且连续稳定运营满一年的,给予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3.巩固现有国际航线补贴

对现有连续稳定运营满1年以上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含替代航线),按航线类型分别给予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补贴:远洋航线200万元/年、近洋航线100万元/年。

(二)集装箱箱量增长补贴

1.集装箱箱量补贴

按整个港区当年度箱量给予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补贴。其中,存量部分按15元/标箱奖励,增量部分增幅0至5%(含)区间,按每个百分点奖励100万元;增幅5%至10%(含)区间,按每个百分点奖励200万元;增幅10%(不含)以上,按每个百分点奖励300万元。该项年度补贴总额上限5000万元。增幅最小统计单位为0.1%。若出现负增长,存量部分则按照存量奖励标准九折即13.5元/标箱计算补贴。

2.干线船公司集装箱水水中转补贴

对干线船公司在我市港区开展的集装箱水水中转业务,按年度水水中转运量给予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补贴。其中,存量部分按20元/标箱奖励,增量部分增幅0至5%(含)区间,按40元/标箱奖励;增幅5%至15%(含)区间,按50元/标箱奖励;增幅15%(不含)以上时,按60元/标箱奖励。该项年度补贴总额上限1500万元。若出现负增长,存量部分则按照存量奖励标准九折即18元/标箱计算补贴。

3.外贸临时性加班船挂港补贴

鼓励外贸集装箱临时性加班船挂靠我市港区,促进港区箱量集聚增长。对当年度外贸集装箱临时性加班船(不含港澳台航线)挂港的,按分级给予港区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补贴:

(1)单艘次装卸量300标箱(含)至1000标箱(含)的,给予2.5万元/艘次补贴;

(2)单艘次装卸量1000标箱(不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艘次补贴。

4.集装箱海铁联运补贴

鼓励拓展海铁联运业务,对经由我市港区进出的海铁联运集装箱,分别按照省内400元/标箱、省外800元/标箱的标准给予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补贴。该项年度补贴总额上限3000万元。

5.散改集箱量补贴

鼓励拓展散改集业务,对原以散货运输为主的货物调整为集装箱运输的,按照300元/标箱的标准给予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补贴(具体货物品名以实施细则为准)。该项年度补贴总额上限1800万元。

6.航运企业运量贡献奖励

鼓励航运企业在我市港区开展集装箱运输业务,对当年度在我市港区集装箱吞吐量有重大贡献的航运企业,分内、外贸实行梯度奖励,其中:

(1)外贸航运企业

①当年度在我市港区完成集装箱吞吐量10万标箱(含)至20万标箱(不含),且增幅达到15%(含)以上的航运企业,给予一次性运量贡献奖励50万元。

②当年度在我市港区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达20万标箱(含)以上,且增幅达到10%(含)以上的航运企业,给予一次性运量贡献奖励100万元。

(2)内贸航运企业

①当年度在我市港区完成集装箱吞吐量40万标箱(含)至60万标箱(不含),且增幅达到15%(含)以上的航运企业,给予一次性运量贡献奖励150万元。

②当年度在我市港区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达60万标箱(含)以上,且增幅达到10%(含)以上的航运企业,给予一次性运量贡献奖励200万元。

(三)陆地场站建设补贴

鼓励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航运企业加大揽货场站及港区箱管中心建设力度,以进一步增强福州港的腹地辐射能力,吸引货源集聚福州港。对参与投资建设为我市港口提供对接服务的省内(福州市以外)、省外陆地港项目,以及为我市港口提供集装箱综合处理、堆存、转运、分拨及配送等服务的我市港区外堆场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市财政对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航运企业投资的每个陆地港或港区箱管中心给予一次性建安投资的25%补贴,上限500万元。

申报上述第(一)至第(三)项扶持政策的我市港区,必须满足上年度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超过200万标箱。

二、支持发展国际大宗散货中转基地

(一)大宗散货水水中转补贴

为响应国家环保政策,减少公路运输的环境污染,优化运输结构方式,鼓励发展大宗散货水水转运业务。对当年度在我市港区通过水水中转方式中转的大宗散货,按年度完成中转量,给予码头经营人1元/吨的补贴。该项年度补贴总额上限1200万元。

(二)大宗散货海铁联运补贴

为拓展内陆地区市场,加强福州港海陆双向辐射力,鼓励发展大宗散货海铁联运业务。对当年度经由我市港区进出的海铁联运大宗散货,分别按照省内0.5元/吨、省外1元/吨的标准给予码头经营人补贴。该项年度补贴总额上限500万元。

三、政策适用范围及经费预算

(一)本扶持政策适用对象为在福州市行政区域港口内从事港口与航运经营的企业。

(二)财政年度港口生产发展扶持资金按福州市政府确定的资金总盘控制,市财政原则上每年安排约5000万元。县(市)区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配套承担相应扶持资金。各项补贴金额可在资金总盘内调剂使用。

如当年审核市级财政承担资金总额超过市级财政资金总盘,每家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或码头经营人当年实际补贴金额=(市级财政资金总盘/当年审核市级财政承担资金总额)×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或码头经营人当年审核市级财政承担奖励金额。

(三)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必须统筹安排补贴资金,重点用于鼓励巩固发展集装箱航线,推动集装箱箱量增长,拓展水水中转、海铁联运、散改集等业务,提升港口辐射和服务能力,做大做强福州港集装箱业务。

(四)为确保政策惠及干线航运企业、支线航运企业、海铁联运企业、货主企业及相关的港口物流企业,促进我市港口生产发展壮大,由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本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

(五)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报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请款申请,市交通运输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牵头负责补贴具体发放事宜。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政策执行期间,若宏观政策、市场情况变化、属地政府需求等对扶持政策有影响的,可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和市财政局及时对本扶持政策提出合理的调整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二)上述各项扶持政策,同一奖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对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取消对企业的扶持资格,并对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依法追回后,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三)对于2023—2025年度有重组合并的航运企业,需提供重组合并的相关法律文件,且2023—2025年的数据统计日期均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一年度基数以各重组企业的总和作为存量来判断重组后企业下一年度的增量:即若A和B重组为C,2022年以A+B的业务量作为基数考核2023年C的增量。

五、政策执行期

本政策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为3年,即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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