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民航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榕政规〔20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加快福州民航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7日
关于加快福州民航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支持货运发展措施
(一)支持设立航空物流枢纽中心
对在福州航空城新设立的航空物流枢纽中心,航空货运处理能力10万吨以上且配备检验、检疫必要功能,给予一次性建安投资的10%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中心投入运营后,给予运营补贴0.1元/公斤,补贴期三年。
(二)鼓励设立货运航空公司
在福州注册成立的货运航空公司,获得民航局经营许可时,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万元。
(三)支持新增货运航线航班
1.给予新开或加密境内及港澳台地区的全货机航线航班二年补贴,不超过4万元/班。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2.给予首开福州直达国际的全货机航线航班三年补贴。第一自然年内,亚洲航线航班补贴按照不超过1万元/飞行小时执行,洲际航线航班补贴按照不超过2万元/飞行小时执行。第二、第三自然年分别按第一自然年标准的90%、80%执行。
要求国际货运航班飞满一年,且洲际货运航班全年平均不少于2班/周,亚洲货运航班全年平均不少于3班/周,达不到班次要求的按标准70%执行。洲际航线航班机型业载为80吨(含)以上、50吨(含)至80吨、30吨(含)至50吨、30吨以下的,分别按上述航班补贴标准的100%、70%、50%、30%执行。第二家及以上运营航司开通已有航线的,以该航线首家航司执行相应自然年度标准作为第一自然年标准补贴。2021年底前开通的航线均以2021年为第一自然年。亚洲航线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洲际航线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亿元。
(四)支持航空相关企业发展
1.贯彻落实《福州都市圈发展规划》,推动航空货运企业与福州都市圈企业的合作,福州都市圈企业从福州进出口的货品或跨境电商货品从福州报关,由航空货运企业提供承运服务的,以开票货品重量为依据,对航空货运企业予以奖励,通往洲际的奖励4元/公斤,通往亚洲的奖励2元/公斤。该项奖励年度总额不超过7000万元。
2.给予境内及港澳台地区客机腹舱货量补贴,对客机腹舱进出港年度货量达到1000吨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或货主企业给予补贴0.5元/公斤。单个运营主体同比上一年增量3000吨以内部分增加补贴0.1元/公斤。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支持客运发展措施
(一)支持新增和加密客运航线航班
1.给予新开福州直达至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重庆、昆明、西安、哈尔滨等重要定期航线航班补贴2万元/班,加密上述航线航班补贴1.5万元/班,补贴期一年。
2.给予新开境内空白航点的定期航线航班补贴2万元/班,补贴期二年。
3.给予新开台湾地区空白航点的定期航线航班补贴3万元/班,补贴期一年。
4.给予新开亚洲空白航点的定期航线航班二年补贴。第一年,往返飞行时间不超过18小时的补贴5万元/班,超过18小时的补贴15万元/班;第二年补贴按第一年标准的70%执行。
5.给予新开福州直达洲际空白航点的客运定期航线航班三年补贴。第一年,往返飞行时间在20小时(含)以内部分,给予补贴2.3万元/飞行小时,超过20小时部分给予补贴1.8万元/飞行小时。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第一年标准的90%、80%执行。
加密航班、不定期航班按定期航班同期标准的70%执行。单条洲际航线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支持客运基地航空公司发展
1.在福州新注册成立且稳定运营满一年的客运航空分(子)公司,投放过夜飞机不少于3架,给予不少于2000万元补贴。
2.基地航空公司当年境内航班(不含港澳台地区)旅客增长率达到全场平均增长率时,给予超出上年增量部分奖励50元/人次,单个航司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基地航司旅客增量补贴与航线航班补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具有福州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地航司,在年吞吐量超过150万人次(含)或收入超过10亿元时,可享受我市现有综合型总部经济发展政策。
(三)支持航空公司投放运力
给予客运航空公司新增驻场过夜飞机补贴,累计10架以内的,200座以下机型补贴200万元/架,200座(含)以上机型补贴300万元/架。其中累计5架以内的增加补贴100万元/架。在福州入关的飞机增加补贴100万元/架。
申请补贴的过夜飞机须驻场满一年,并且在福州机场稳定运营不少于300天/年,平均每天起降不少于2架次。
(四)支持引流航空客源
支持提升福州都市圈航空枢纽集散能力,对福州及平潭以外地区到福州机场乘机的旅客,给予交通补贴不超过50元/人次、早班机住宿补贴不超过100元/人次。具体由元翔福州空港公司牵头组织实施,年度补贴总额按实结算不超过2000万元。
三、组织保障措施
(一)优化通关环境
推动“通程航班”“144小时过境免签”“航油保税”“7×24小时通关”“空港综合保税”等政策落地,增强口岸中转服务能力,提升通关时效。
(二)推动空域精细化改革
优化空域结构及福州机场跑道飞行程序,提升空域通行容量,加快进离场分离,保障福州机场双跑道运行顺畅。
(三)建立民航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挂靠市发改委开展工作,联席会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民航补贴政策及绩效考核,统筹协调航司运力投放,并协调解决民航发展相关问题。
四、其他事项
1.本措施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货运航空加快发展的意见》(榕政综〔2020〕124号)同时废止。
2.以上补贴标准仅限于本措施有效期内。货运政策适用于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企业、货运代理企业。
3.本措施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财政年度资金预算按市政府确定的资金总盘控制,各项补贴金额可在资金总盘内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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